2005年9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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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版画作者获赔30万元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鲁迅版画著作权案昨天一审有果,版画作者、美院教授李以泰先生胜诉。
  李以泰的版画《鲁迅》被公认为鲁迅形象的代表作。2002年9月25日,未经作者同意,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使用该版画作品施工制作了一块广告牌,该广告牌被放置在绍兴“鲁迅故里”大门口广场。以此为蓝本的广告牌随后出现在绍兴、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旁、公交卡上等处。
  因被告和原告提供的两件作品在每一个细节甚至一条细小皱纹着墨的深浅、纹路走向等都完全一致,法院认定杭州雁南公司制作的广告图案是对李以泰版画的复制,因此一审判决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赔偿李以泰经济损失20万元、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并判决该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向李以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浙江高速广告有限公司等其他被告被判停止侵权。